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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違背法定特留分的規模內,遺囑人可以在生前以相符自己意願及愛好的體例,自由的分配自己遺留的財產。

離婚證人

遺言可以在相當程度上完成立遺囑人的心願,是這項傳承對象的最大優點。

遺囑的錯誤謬誤

立遺囑人固然可以透過遺言來分派與計劃財產,但是針對整體家族事業的傳承,仍然難以期望單純的憑藉遺言這項單一機制來殺青,首要的侷限在於:

遺言的優點

另外,遺言人還可以設定一些前提,明訂必須在條件知足的情況下,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材能獲得財產。

換句話說,法律上只要在特留分允許限度內,遺言人當得依其自由意志,透過預立遺囑的體例進行財產的分派規劃,並且除了分派給中意的繼承人外,也能夠將財產分派給非擔當人。



引用自: https://www.businessweekly.com.tw/business/blog/3017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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