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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居正廣身陷性醜聞風暴 日媒再加碼爆「與松本人志飯鋪開極樂趴」
引用自: https://mojlaw.moj.gov.tw/LawContentExShow.aspx?id=FE324624&type=e
主 旨:所詢有關公證遺言及代筆遺言得否以電腦打字或自動化機械製作疑義乙案 ,復如說明2、三,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秘書長 108 年 1 月 22 日秘台廳民三字第 1080000690 號函 。 2、按民法第 1194 條劃定:「代筆遺言,由遺言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 人,由遺言生齒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所 稱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因法律並未劃定其筆記之方式,且代筆遺 囑方式之制定,重在透過代筆見證人將遺言人之遺囑意旨以文字予以 註解,故由代筆見證人親身以筆書寫固屬之,其由代筆見證人起稿而 後送打字者,亦應認已符筆記之法定體例,以吻合社會現況,故民法 第 1194 條代筆遺囑劃定,所稱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可用電腦製 作,以因應資訊化社會需求;另觀之民法第 1191 條第 1 項及第 1194 條劃定內容,可知公證遺言與代筆遺囑二者之體式格局實無異致, 均係透過他人(評判人或代筆見證人),筆記遺言生齒述之遺言意旨 (本部 101 年 12 月 21 日功令字第 10103109870 號函、104 年 7 月 24 日司法字第 10403509100 號函參照);且查司法實務就前 揭「筆記」之意涵亦略謂:「......按『公證遺囑,應指定 2 人以 上之見證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由評判人筆記、宣讀、講授 ,經遺言人承認後,記來歲、月、日,由評判人、見證人及遺言人同 行簽名。遺言人不克不及簽名者,由評判人將其事由,使按指印代之。』 民法第 1191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此公證人『筆記』之體例,法未 明文,唯其所重者應為評判人對於遺言法律關係之專業,非在藉由筆 跡之真正判定遺言之真偽。故於科技蓬勃之現代,出現文字之體式格局非 僅親自書寫一途,非論打字機或現在為遍及大眾所利用之電腦輸入輸 出方式,均得作成與本人親身書寫效率相同之文件,應認民法第 1191 條所謂之『筆記』,只要評判人有代為建造遺言之意,縱或遺 囑書面係藉由電腦科技顯現文字,或使其利用人以電腦、機器代為呈 現文字,均與評判人親身執筆書寫之效率溝通,應認已符『筆記』之 法定體式格局,以因應資訊時代、文書電子化之趨向......。」(最高行 政法院 100 年度判字第 2013 號判決意旨參照)。從而,民法有關 公證遺言及代筆遺言劃定中所稱「筆記」,註釋上都可以電腦打字或 自動化機械製作。 三、另外,為因應資訊時期、文書電子化之趨向,爰本部所研擬經行政院 與大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中之民法繼續編部份條文批改草案第 1189 條第 3 項劃定:「遺言以書寫或筆記為之者,除自書遺言外 ,得以電腦或主動化機器製作之書面代之。」併此敘明。 正 本:司法院秘書長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引用自: https://mojlaw.moj.gov.tw/LawContentExShow.aspx?id=FE324624&typ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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