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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此,部分擔當人不會同申辦擔當挂號時,遺言履行人得依遺囑內容實行遺產朋分,並署理擔當人申辦離別共有之遺言繼續挂號及遺贈挂號,不必徵得繼續人之同意。上開規定所稱『履行上必要行為之職務』,包孕遺贈物之交付、依被擔當人之指導實施朋分遺產等。但如擔當人就遺贈效率或遺囑有關遺產事項有所爭執時,仍宜循司法途徑解決。準此,遺言履行人為執行遺言而打點遺贈挂號,當不必得擔當人之贊成(本部88年12月24日法令字第033885號函參照),至於遺囑執行人得否實行遺產朋分並申辦分別共有挂號,則須依遺囑內容審認其是否係依『被繼承人之指導』而屬『執行上需要行為之職務』之範圍而定 (本部89年1月26日功令字第050760號函參照),...如繼承人就遺贈效率或遺言有關遺產事項有所爭執時,仍宜循司法途徑解決。

有關部份繼續人不會同申辦繼續挂號時,遺言履行人得否依遺言內容執行遺產朋分並代為申辦離別共有之遺言繼承及遺贈登記事宜,經函准法務部99年6月11日功令字第0999012357號函略以:「按遺言履行人有治理遺產並為履行上需要行為之職務(民法第1215條參照),其於處罰權之規模內,清掃擔當人之處分權(民法第1216條參照),並沒有須得擔當人之贊成,繼承人亦不得故障其職務之履行。

以下內文出自: https://www.luzhu-land.tycg.gov.tw/News_Content.aspx?n=14422&s=1059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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